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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罪是如何认定的?

时间:2022-08-17 10:00:37

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在我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因此如果不经过专利权人同意而假冒他人的专利,这是一种违法行为,那么,假冒专利罪是如何认定的?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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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冒专利罪是如何认定的

1、行为人既假冒他人专利,又生产、销售他人专利的伪劣商品,属于吸收犯。因为生产、销售假冒他人专利的伪劣商品是假冒他人专利的一个组成部分,前行为吸收后行为,因此只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假冒专利罪,从重处罚,而不按数罪处理。

2、行为人既假冒他人专利,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符合两个犯罪构成的要件,应按两罪处理,实行数罪并罚。

3、行为人既假冒他人专利和注册商标,又生产或销售伪劣商品,应定数罪。假冒他人专利和注册商标是前提,生产或销售伪劣商品是结果,后者被前者所吸收,但假冒他从专利和注册商标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因此对行为人既假冒他人专利和注册商标,又生产或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按假冒专利罪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数罪并罚。


二、侵犯专利权要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对专利侵权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责令改正、罚款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还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二)民事责任:

1、停止侵权 ,是指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根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

2、赔偿损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3、消除影响。在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给专利产品在市场上的商誉造成损害时,侵权行为人就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以达到消除对专利产品造成的不良影响。

(三)刑事责任依照专利法和刑法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

2020年5月,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盐城市大丰人民医院和盐城市大丰区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检查,发现建湖金茂医药有限公司销售至上述两处医疗机构的留置针产品涉嫌假冒专利。上述产品的生产单位为苏州林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名称为“一次性使用静脉留置针”。建湖金茂医药有限公司为苏州林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商。建湖金茂医药有限公司销售至盐城市大丰人民医院的留置针型号为ZFⅡ-B型,包装上印有ZL200620076287.7、ZL200720037665.5、ZL200720038724.0等专利号;销售至盐城市大丰区第二人民医院的留置针产品型号为Ⅱ-A型,包装上均印有ZL200720038724.0的专利号。上述产品的销售金额合计21.7360万元。
经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苏州林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确曾拥有上述3件专利权,由于专利权期限届满,该3件专利权在建湖金茂医药有限公司销售上述涉案产品时均已终止。该公司在上述3件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将专利号印制在产品包装上销售给建湖金茂医药有限公司。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建湖金茂医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假冒专利行为。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建湖金茂医药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21.74万元。同时将案件线索移交生产地处理。

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解释了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包括:(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从1992年假冒他人专利入刑以来,构成此罪的判例很少,与商标、著作权等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犯罪相比,占微乎其微。
张某、朱某假冒专利罪案((2015)通中知刑初字第0001号,江苏高院2015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案情与结果:被告人张某、朱某系夫妻,张某原为案涉专利权人陆某经营的南通恒维化工厂业务人员,离职后注册成立海安县江源机电公司,生产、销售锅炉清灰剂。自2008年始,为增加销售量,张某制作了产品宣传册,还委托当地一网络公司制作公司网页。宣传册封面及网页中载有的发明专利号,与陆某于1997年4月7日申请的尚处有效期间的炉窑添加剂发明专利号完全相同。张某在销售锅炉清灰剂过程中,朱某协助其销售,以发放宣传册及通过互联网向客户宣传推介产品。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期间,张、朱二人共销售锅炉清灰剂65吨,销售金额共计4917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朱某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锅炉清灰剂产品的宣传册和公司网页上使用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号,将产品冒充为专利产品,易使社会公众产生误认,侵害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且危害国家对专利的管理制度,情节严重,构成假冒专利罪。综合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张某犯假冒专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5万元;被告人朱某犯假冒专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以上就是关于假冒专利罪的认定。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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